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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软暴力阻碍企业经营 老年人涉恶遭痛击

发布时间:2019-06-04 17:52:4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海安法院  |   责任编辑:DH020
利用老年人年老体弱、他人不敢碰的心理,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采取聚众造势、滋扰、静坐、拔钥匙、威胁拉电闸、躺在地上阻止卸货或通行等软暴力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

  海安法院审结软暴力第一案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一群六旬以上的老人以他人占用村集体土地为名,采用软暴力方式,向外籍贯人在本村组内经营的商铺、企业索取“土地租金”等相关费用。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寻衅滋事案落下帷幕。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认为,九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应定性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主犯程仓被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八名被告人亦依法受到严惩。5月30日,采访中,承办法官告之,此案在当地属于首例。

  心理失衡

  程仓、陈某、魏某、韩某、赵某等九人均系海安市城东镇南屏村村民,其中年龄最小的韩某60岁,年龄最长的程仓已达81岁。程仓等九人的土地于2011年之前均被征用,作为被征地农民,除两人不参加农保,选择获取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外,其余七人按照相关政策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均办理了农保或社保,每月均能享有一定的保障收入。

  尽管老来衣食无忧,但看到祖祖辈辈居住的土地被征用后,外来人在这片土地上居住、经商,生意红红火火,他们感到自己获得的那点补偿太少了。这些老人因年龄原因不需外出打工,相聚闲聊的时间较多,七嘴八舌之下,他们越发感到失落、失望。同时,他们认为自己是花甲、古稀之人,只要不打死人、不打伤人,就会成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恶从胆生,他们商定出利用软暴力,从外籍贯人士身上谋利的生财之道。

  初尝“甜头”

  2012年,外地人许安租用了南屏村七组杨某的房屋经营电动车。许安起早贪黑、苦心经营,生意还算不错。平平静静地四年过去了,许安精心谋划着未来的发展。

  2016年1月8日,程仓突然纠集赵某等16人至许安的电动车店,去的人有的携带凳子,有的携带农具,甚至有的带了被子和席子。他们以仓库占用村集体土地以及仓库门开在程仓祖坟上为由,采用聚众造势、滋扰、静坐、拔电动车钥匙等干扰许安正常经营,向许安强索“租金”8000元。

  许安从未见过如此阵势,心中一惊,但想到自己是合法经营,又壮起胆与他们争执起来。时间越拖越久,见到如此场面,那些上门的客户为了少惹麻烦,纷纷借口而去。许安妻子为人本分,为避免客户流失,遂与参与闹事的陈某协商,请其出面打圆场。

  此时,陈某以“老好人”自居,答应帮忙“周旋”。经一番讨价还价,租金从8000元降至4000元,当场予以兑付。得钱后,16个参与人平分,每人分得250元。事后了解到,16人所称的占土地、占坟头根本不成立。

  不久,程仓又组织了一次几乎相同的行动。外地人章卫在南屏村租赁土地经营大理石厂。2016年1月初,程仓纠集魏某等18人接连三天至章卫经营的大理石店,以该店占用村集体土地收取“租金”为名,采用聚众造势、滋扰、静坐、阻止卸货、威胁拉电闸等干扰正常经营的方式强行索得“租金”2500元,并由参与者予以分配。

  暴力升级

  2016年7月11日,程仓与陆某等人合谋,纠集本村组内其他群众30余人至当地一知名玻璃厂。他们以该厂多占用村集体土地12亩,以及雨天未帮助排水致使厂围墙外的庄稼被淹为由,要求玻璃厂老板支付多占用土地的“租金”,并赔偿庄稼损失。

  30余人将厂四周围得水泄不通,其中二十多个人坐在厂大门外四公尺的地方,不让工人进厂上班,还有的躺在地上,阻止汽车进出。此时,玻璃厂内有生产的设备及待出库的玻璃。老板见形势不对,担心延误产品出货,又害怕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立马向公安报警。

  民警到现场后,劝说程仓等人离开,程仓不听,反而破口大骂民警,还躺在地上装病。120救护车来了,其又不上车,前后大约闹了4个小时左右。

  经调查核实,玻璃厂并未多占土地,且厂围墙外的土地早就被政府征用了,当地老百姓本不该种庄稼,玻璃厂也没有排水的义务。

  故技重演

  2016年10月,程仓等人又以牛鸿经营的大理石厂占用村集体土地为名,向牛鸿提出收取“租金”,采取类似软暴力方式强行索得人民币6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程仓又继续向牛鸿索要“租金”,牛鸿为免灾,违心支付“租金”6000元。

  2016年以来,程仓还纠集村里10多名老年人,至外地人陈庆经营的电动车店,以陈庆承租他人的房屋租金太低为由,要求协同出租方与陈庆重新协商租赁合同,将租金予以上浮。程仓等人借助如此荒唐理由,采取上述类似手段软磨硬缠强行向陈庆索取人民币11100元,程仓等人从中分得4100元。

  2017年7月10日,程仓又以类似手段再次到陈庆经营的电动车店滋事,陈庆迫于无奈,再次支付“租金”10000元,程仓从中获利1500元。

  后悔晚矣

  庭审中,九名已至迟暮之年的老人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公诉人向法庭展示了几组视听资料录像及书证照片等证据,播放的录像中,九名被告人在案发现场与被告席上判若两人。施行犯罪行为时,他们嚣张跋扈,肆意妄为。他们有的“义愤填膺”地充当“执法者”,有的大肆宣讲,有的干脆躺在地上耍无赖……而此时,他们却耷拉着脑袋,小声哭泣,悔不当初。

  被告人程仓在最后陈述中称,自己已过耄耋之年,上厕所也要人搀扶,现在只有一个念头——回家,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

  一位旁听过庭审的老人,现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老年人本应是明事理、辨是非、德高望重的,但不知从何时起,少量老年人成了一个惹不起、躲不掉的群体,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也是老年人的悲哀。老年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犯了错误,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公正判决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们利用老年人年老体弱、他人不敢碰的心理,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采取聚众造势、滋扰、静坐、拔钥匙、威胁拉电闸、躺在地上阻止卸货或通行等软暴力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形成了以程仓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考虑到被告人程仓实施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他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均已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或有所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九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涉黑涉恶法律规则的历史沿革和软暴力适用问题。

  关于涉黑涉恶法律规则历史沿革问题。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需要具备严格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1997年刑法颁布后,对于组织、危害程度等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与其又有些近似的犯罪行为,较长时期内纳入涉黑团伙犯罪处理。对此处理方式,司法界争议较大。

  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将涉黑团伙犯罪转化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处理,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一般都会经历由小到大,由“恶”到“黑”的渐进过程,应当区分处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12月9日《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存在明显的差别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1、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2、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3、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近年来,“软暴力”也成为重要行为特征。4、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恶势力犯罪是指一般3人以上2年之内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于符合上述恶势力特征,犯罪组织又相对固定的,符合集团犯罪特征的,按恶势力集团犯罪处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和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三者之间存在以下区别:1、组织严密程度不同,较严密、相对固定、比较松散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组织区别;2、危害程度不同,三者之间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同样存在高、中、低的差别;3、定罪、量刑处理上的差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接有罪名对其加以定性处理,而恶势力集团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没有相应罪名,只是从重法定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程仓等人的犯罪具有临时召集性、人员不完全固定性、松散性,且犯罪追求的目标较低,也未为犯罪收拢固定资金,但其长期骚扰、妨碍企业、商铺经营,在当地形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法院认定其为恶势力团伙是妥当的。

  关于软暴力适用问题。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生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较长时间以来,司法实务上一直将暴力犯罪理解为硬暴力。近年来,一些恶势力实施犯罪时往往并不采取打人、伤人等手段,仅仅采取骚扰、哄闹、纠缠等方式,给人形成心理压力,从而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经营,强迫他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2019年4月9日,为适应扫黑除恶的新形势和犯罪的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软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滋扰、拦路闹事等;4、其他符合“软暴力”的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程仓等人并未直接以硬暴力方法阻碍商铺、企业生产、经营,而是利用老年人年老体弱、他人不敢碰的心理,多次采取聚众造势、滋扰、静坐、威胁拉电闸、躺在地上阻止卸货或通行等方式间接妨碍生产经营,以达到向他人索要钱财之目的,其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软暴力的特征。法院确认被告人程仓等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软暴力是正确的,并为认定九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奠定了基础。

  当前,国家对于涉黑涉恶类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空前,并及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势在必行。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扫黑除恶新形势下,应擦亮眼睛,警惕身边的黑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行为,遇到该类情况应当及时亮出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海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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