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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7-02 09:46:45  |   来源:新华日报  |   作者:吴琼  |   责任编辑:杜维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的首次修订。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也面临市场地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的首次修订。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也面临市场地位弱、服务范围窄、规范机制不完善、联合发展缺乏法律认可等“成长的烦恼”。为让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新法将更好地保障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1年来,农民合作社法律地位更加明确,形式业态丰富多样,运行机制不断规范,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带动作用日益凸显。”省农委农民合作社指导处处长张玉庆介绍,全省各类农民合作社达9.25万家,农户入社比重达78.5%,运行良好的合作社成员收入普遍高出非入社农户20%左右。同时,农民合作社进入规范提升发展阶段,出现规模实力弱、规范运行难、服务成效不明显等阶段性问题,面临提质强社富民的新要求。

  农业农村部经管总站副站长赵铁桥认为,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出现变化。实践中对合作社这一市场主体仍有模糊认知,没有将合作社摆到应有的市场主体位置上,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等粗放发展偏向,用地难、融资难、融资贵等仍然是普遍难题。新法明确合作社平等的市场法人地位、扩大业务范围、强化扶持措施。

  “我们合作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格局,但也遇到人才短缺、资金、用地、农业标准化、品牌等方面的问题。”高邮市阳光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戴大喜认为,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相应扶持政策,通过立法形式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更好地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本身及广大农民成员的利益。

  新法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中有关“同类”的限制,意味着种粮的农民和从事乡村游的农民都能在一起成立合作社,搭建合作共赢的平台。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任大鹏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不再局限于某一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多元化、多环节服务,更好发挥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

  南京市高淳区淳和水稻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魏统田说:“新法在许多领域都有突破,比如,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政策将更加灵活,这是一个‘大礼包’,将大大加快合作社项目进度及发展速度。另外,合作对象、合作范围更为广阔,我们一定要善于利用,用新政策吸引更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经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新法还规定,3个以上合作社可成立联合社。“这有利于合作社之间资源互补和共享。”戴大喜说,“2009年我们成立扬州润泽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联社,但没有法律依据,此次修法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为合作社在资源整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抱团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新法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光电费成本就降低50%。”戴大喜开心地表示。

  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新法的制度创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但制度的实施还需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都需要尽快修订,以使新法规定的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张玉庆表示,我省将以贯彻落实新法为主线,聚焦提质发展主题,加快建立和完善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合作社规范示范建设,创优创新发展方式,通过实施分类辅导精准化、专业服务代理化、典型示范引领化、财务会计电算化、服务指导信息化等手段,劝退注销一批空转社,兼并重组一批同类社,规范建设一批基础社,分类创建一批示范社,探索培育一批创新社,把合作社打造成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成员合作发展“抱团致富”、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中坚力量。

  省农委农民合作社指导处杨永康介绍,我省将出台农民合作社理事长、辅导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有计划培育一批懂法律政策、规范管理能力强、经营服务能力强的理事长和指导有方、扶持有力、服务有效的辅导员,到2020年各级示范社理事长及成长型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各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轮训一遍,年均培训2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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