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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7-04-28 07:15:22  |   来源:中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本报讯(记者王军忠通讯员孙玥)王某系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长期逃避法院执行且隐瞒可供执行

  本报讯 (记者 王军忠 通讯员 孙 玥)王某系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长期逃避法院执行且隐瞒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近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7月27日,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瓦房店市鑫业大厦附近撞倒行人孙某,致孙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12月2日,瓦房店市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由田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9401.94元。

  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在监狱服刑,该院于2009年10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刑满释放后,法院于2014年9月9日恢复执行该案。王某刑满释放后不在户籍地居住,而经常居住地、工作所在地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查实,给案件执行带来难度。

  2016年4月8日,执行人员运用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得知王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某银行账户中有23098.31元存款,发现该账户在恢复执行后有7.3万元资金流动的事实,并通过该银行获得了王某的联系方式。2016年4月18日,执行法官与王某取得电话联系,告知其履行义务及不履行法院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王某仍未履行。此后,当执行法官再次拨打王某电话时,电话关机,短信也不回,从此王某便杳无音讯。

  针对王某逃避执行的行为,该案合议庭认为王某银行账户中曾有7.3万元资金往来,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但拒不执行,且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到法院解决执行问题,逃避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随后法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1月26日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隐匿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连线法官■

  该院执行局负责人指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是一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犯罪,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法院将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失信行为,对执行中发现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以高压的态势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营造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区域性震慑,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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