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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为引别人关注 跳地铁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05 20:39:08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琳  |   责任编辑:杨梦茹
谭某在受审时表示自己的跳轨动机就是想制造社会热点,产生新闻效应,让有关部门重视并调查自己的举报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谭某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北京一男子为引别人关注 跳地铁获刑

  男子谭某从地铁1号线天安门东站站台跳下,并用铁链将自己与铁轨锁在一起,造成1号线进站列车紧急停车,接触轨采取停电处理。由于当时正值下班晚高峰,致多趟列车晚点。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谭某不服上诉后,三中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为表达诉求

  男子跳地铁

  2014年3月25日下午5点,谭某进入北京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乘坐地铁来到天安门东站。谭某下车后站在开往苹果园方向的站台上,乘地铁列车刚刚出站的空隙,拎着袋子从站台跳到轨道中靠墙一侧。落地后,谭某来到铁轨中间位置,从袋子中取出铁链和弹子锁,穿过铁轨锁在自己脚上,并从身上取出一沓举报信向站台方向抛撒。地铁工作人员和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劝说无效后,民警跳下站台将其控制,并用压力钳将其脚上的铁链剪开,随即将谭某带离。由于谭某的行为,导致北京地铁1号线停运10分钟左右。

  谭某在受审时表示自己的跳轨动机就是想制造社会热点,产生新闻效应,让有关部门重视并调查自己的举报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谭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谭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谭某提起上诉,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谭某的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谭某上诉,维持原判。

  1、2号线未安屏蔽门

  跳轨事件5个月内4起

  由于未安装屏蔽门,在北京地铁1号线、2号线等线路上,以跳轨的形式自杀或者反映诉求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去年11月到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的乘客跳轨事件就有4起,其中一起跳轨事件中当事人当场死亡。

  今年3月29日,地铁1号线国贸站内,一男子在列车进站时突然跳下站台,跌落在轨道中间,造成头部受伤。今年2月12日,1号线五棵松站,在列车即将进站时,一名乘客跳下站台坠入轨道身亡。去年11月19日,一名女子因找不到工作,产生自杀念头,她在地铁2号线宣武门站跳轨自杀,其受伤但并没有生命危险。去年12月27日,一名中年女子在地铁2号线东直门站站台上突然跳入轨道,站内工作人员赶忙将她抬上来,其并未发现有明显外伤。

  跳轨是否入刑

  要看后果严重性

  盈科律师事务所康凯律师说,寻衅滋事罪共有4种客观表现形式,其中一种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他认为,谭某的动机是为了制造社会效应,反映个人诉求,并非为了自杀,因此被判寻衅滋事罪。而如果跳轨动机是自杀,那么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很低。

  为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康凯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这两种罪名都有可能适用,相关机关会根据案件审理细节抉择适用哪种罪名。他说,谭某的主观动机是反映个人诉求,并非企图让地铁列车“出事”,相关部门很可能考虑到这一点。

  康凯律师认为,并非所有跳轨都会入刑。无论动机如何,相关部门都会考虑跳轨事件引发的后果是否严重,如果引发后果比较轻微,可能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处以15天以下拘留,“有些轻微的可能都不会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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