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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父母获205万赔偿:每一分钱都是儿子的血

发布时间:2015-01-01 08:41:0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周权
昨天上午,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母亲赶到内蒙古高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内蒙古高院将向呼格吉勒图家人支付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

  解读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内蒙古高院称,该国家赔偿案件是以《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为依据提起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该种特殊情况,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该数额是综合考虑到了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

  为何有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内蒙古高院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因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若属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的情形,侵犯的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呼格吉勒图生前虽然受到羁押的时间不长,但也应予以赔偿,故向其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为何没有赔呼格父母生活费?

  内蒙古高院称,《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但在该案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赔他字第17号和(2006)赔他字第4号两个个案答复精神,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解释了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无劳动能力,且其他生活来源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赔偿中没有该项内容。

  进展

  赵志红系列强奸案5日开庭

  记者昨天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将于1月5日在该院开庭审理,其中故意杀人、强奸罪部分,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被外界称为“微笑杀手”“杀人狂魔”。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

  公开资料显示,赵志红身高1米62,体重不足百斤,作案手段狠毒、凶残。2005年10月,轰动全国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赵志红供称,1996年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厕所内的奸杀案(4·9案)系他所为。然彼时,该案已审结多年,“罪犯”呼格吉勒图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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