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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明年起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最高罚2000元

发布时间:2018-12-28 14:42:1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熊盛荣 何剑峰  |   责任编辑:许蓉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根据该条例,淮安全市将对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实行限行制度。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根据该条例,淮安全市将对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实行限行制度。

  ●将划分禁行区域和时间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实行限行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在禁行路线、区域和时间内行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在禁行路线、区域和时间内行驶,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从事载客营运,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非法载客装置。

  据悉,市区的禁行路线、区域和时间目前正在制定,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

  ●公共停车位不得擅自占用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使用社会停车场为辅、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停车场所建设和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提供停车服务。

  对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二)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三)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四)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车主,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这两项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如果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超出停车泊位停放,交警部门将会处以50元罚款。

  ●车顶的“蜘蛛侠”要收下来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应当符合安全驾驶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违反前款规定,机动车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条,市民在车身上粘贴诸如蜘蛛侠等玩偶的行为,将要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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