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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产租住公租房 常州男子被起诉退还住房

发布时间:2018-07-06 13:27:1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小波 管玲  |   责任编辑:许蓉
市民王某在承租公租房期间因为再婚而有了房产,按理该退还公租房,可王某竟直接卖掉了自己的房产,继续租住在公租房内。近日,因恶意租住公租房,王某被建设部门起诉至常州经开区法院

  市民王某在承租公租房期间因为再婚而有了房产,按理该退还公租房,可王某竟直接卖掉了自己的房产,继续租住在公租房内。近日,因恶意租住公租房,王某被建设部门起诉至常州经开区法院。

  2016年12月,王某因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与经开区建设局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经开区内公租房一套,租赁期限一年,建筑面积77.93平方米,月缴租金272元。去年底,经开区建设局年审公租房时,发现王某在承租期内再婚,家庭财产中增加了一套住房,但王某不仅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反而变卖自有住房,继续租住在低廉的公租房内。了解这一情况后,经开区建设局及时向王某发出退房通知书,可王某迟迟未退房,经开区建设局遂诉至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同意搬离该公租房,并支付拖欠的房屋使用费及水电气等费用。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政府为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的中等偏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出租服务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保障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重大惠民举措。公租房租金低、资源少,是提供给最需要满足住房需求的困难家庭。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在承租期内如有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退出公租房。若公租房承租人存在违约等不诚信行为的,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有权通报,并将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在信用体系中载入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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