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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8人犯罪集团多起涉恶案 主犯被判13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8-07-03 17:00:5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冯宏新 李振男 古林  |   责任编辑:许蓉
7月2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吴某等8人犯罪集团涉及实施敲诈、抢劫、涉毒等多起犯罪案。主犯吴某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

  7月2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吴某等8人犯罪集团涉及实施敲诈、抢劫、涉毒等多起犯罪案。

  主犯吴某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季某等7人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碰瓷”敲诈酒驾者

  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季某、曹某商议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制造交通事故,索要他人钱财。后被告人吴某、季某找到被告人曹某、李某,请二人在吃饭时“劝酒”,并允诺事后分赃。

  2017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季某带了曹某、李某(同犯,均为女性)约受害人曹某帅到某饭店吃饭饮酒。其间,季某和曹某、李某一直劝曹某帅饮酒,曹某帅不得已喝了一瓶多啤酒。

  吃完饭后,曹某帅刚把车开出了停车场,就被一辆黑色轿车撞到了车后面。对方驾驶员是个“矮个”小伙(即被告人吴某)。吴某似乎知道曹某帅喝了酒并说要报警,让交警处理其酒驾的事实,曹某帅一心虚就向他提出私了,吴某马上同意。

  后来曹某帅想开车溜走,吴某将其逼停并动手砸了曹某帅的汽车玻璃,还踢了曹某帅一脚,让曹某帅赔偿人民币5万元,否则就报警。无奈之下,曹某帅打电话让家人送来人民币5000元给吴某才算了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季某等人共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次。

  抢劫赌场“黑吃黑”

  2017年3月13日夜至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想弄点钱,提议“黑吃黑”,抢劫位于川姜镇某小区一棋牌室内参赌人员的赌资,被告人季某、徐某等人赞同。

  2017年3月14日下午,吴某和季某、徐某3人购买了口罩、帽子、气手枪、砍刀、电棍、伸缩甩棍等作案工具,后又纠集被告人姜某、应某、徐某、曹某等4人。

  当日23时许,他们一起驾车来到了川姜镇某小区,按事先分工分别持上述作案工具进入该室内。进屋后,发现该棋牌室并没有大规模赌博,仅有4个女的在“小来来”,吴某单独在被害人倪某的裤袋里偷了人民币150元后,7人便离开了。

  然而,他们并没有放弃作案,在季某等提议下,上述7人又驾车返回。被害人陆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发现后,即把打牌里屋的门给关上,季某遂持砍刀上前将门踹开,吴某、季某、曹某等手持气手枪、砍刀、伸缩甩棍、匕首、电棍恐吓被害人陆某等,要求被害人全部交出随身的钱财。徐某将赌资等共计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装入携带的包内,随后7人离开现场。离开时,吴某还踹了被害人倪某一脚,并威胁对方不准报警,后由吴某经手对上述赃款进行了分赃。

  羁押期间闹事打人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2017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害人苏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被调入通州区看守所205监室羁押,随后被负责该监室的管教民警安排打扫该监室厕所卫生。

  当日17时08分至16分间,同监室的杜某(因本案已被判刑)等人让苏某去打扫厕所,苏某不愿意并一直口吐脏话,后被告人吴某及杜某等多人明知应当通过口头或按墙壁报警器等方式向民警汇报后再处理,却采取多次对苏某进行殴打的方式进行“教训”,其中吴某多次脚踢苏某背部和正面上半身等部位,致使苏某多处严重受伤。

  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苏某的肋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均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吴某如实供述了本案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代购毒品进行贩卖

  2017年3月13日夜,吸毒人员李某(已被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季某,请被告人季某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季某遂联系吴某,吴某又联系张某(因贩卖毒品已被判刑),张某同意出售甲基苯丙胺。随后李某通过微信向季某转账人民币400元,季某又通过微信将该款转账给吴某。

  后张某在其位于金新街道的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吴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400元。吴某将所购甲基苯丙胺全部交给季某,季某扣除0.1克甲基苯丙胺后再转交给李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犯罪团伙逐步形成犯罪集团后,其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通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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