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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施行快递新规 泄露用户隐私最高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5-04 09:55:4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王艳珅  |   责任编辑:许蓉
5月2日,记者从市邮政管理局了解到,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出台,条例针对寄件人实名制、隐私保护、快递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

  5月2日,记者从市邮政管理局了解到,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出台,条例针对寄件人实名制、隐私保护、快递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5月起,快递小哥如没有征询你的意见,直接将包裹放到快递柜,你觉得不方便或者包裹丢了,就可以投诉维权了,而泄露用户隐私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首部快递新规本月起施行

  自从有了快递自提柜之后,不少小伙伴们再也享受不到快递小哥贴心的关爱了,经常问都不问直接放进了快递柜。同时,不少用户会遇到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遇到这些问题咋办呢?《快递暂行条例》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快递行业的行政法规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去年全年,我市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5726.26万件,同比增长40.96%;业务收入累计完成8.87亿元,同比增长25.63%。其中,同城业务量累计完成1078.45万件,同比增长36.83%;异地业务量累计完成14641.33万件,同比增长41.28%;国际及港澳台业务量累计完成6.49万件,同比增长17.68%。

  同时,条例中首次确立了快递保价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衔接了未保价快递的赔偿责任。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递,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递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递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私拆他人快递要“开罚”

  本月起,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递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递。而对于此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上述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同时,条例对用户关注的快递损失索赔作了具体安排。为防止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条例针对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规定用户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现如今,快递代收站和智能快递柜的普及,解决了很多人无人收件带来的苦恼。然而,也引发了新问题———家里明明有人,快递员却不愿送货上门。快递是否一定要送货上门呢?在未与收件人商量的情况下,把快递放在代收站或快递柜,然后短信通知,这种做法属违规啦!

  根据条例,快递公司或者快递员必须将快递投递到双方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是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泄露用户隐私最高罚10万元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禁止在快递运单上记录不必要的信息,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限定实名收寄的快递范围,明确企业搜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边界;规定了信息泄露时的补救义务,为企业设定了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

  同时,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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