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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专项立法护航“美丽苏州”

发布时间:2018-03-01 14:55:4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周青 胡永春  |   责任编辑:高健
28日,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3月1日起苏州市两部旨在加强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和《苏州国家历史文

  28日,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3月1日起苏州市两部旨在加强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同步正式实施。至此,苏州市古城、古镇、古村三部专项立法全部出台,为千年姑苏城织就了一件保护“外衣”,苏州市三级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下称《办法》)是2017年苏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去年12月26日经苏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办法》一共35条,从保护原则、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保护主体责任、保护经费来源、保护内容、产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水乡古镇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中的“江南水乡古镇”,是指已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目前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9个镇。

  综观《办法》,可以发现,这部地方法规充分体现了与国际接轨,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办法》规定,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在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要求方面。《办法》吸收了《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中的先进理念,规定“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这在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中,《办法》也突出了对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江南水乡古镇所特有的保护对象除了整体空间环境、河湖水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外,还包括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专家认为,《办法》将保护对象从点、线、面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作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苏州文化遗产丰富,古城、古镇、古村聚落遗产保护体系完备。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苏州市在古镇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护和管理水平一直处于全国领先。早在2013年,苏州市就颁布实施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古城、古镇、古村三部专项立法相继出台,使该市三级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也为下一步加强保护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发布会上,苏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朱江指出,《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进古镇申遗工作。2015年,苏州市被国家文物局确定为江浙两省古镇联合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牵头城市,在打包申遗的14个古镇中,苏州市占了9个,也就是此次纳入《办法》保护范围的9个江南水乡古镇。当前,苏州市正按照申遗要求,有力有序统筹推进申遗工作,目前已高质量完成了申遗文本,并且邀请中国文物古迹遗址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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