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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工下班后遇车祸受伤 人社部门:属工伤

发布时间:2018-02-06 13:13:5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张水兰  |   责任编辑:许蓉
去年6月,管某通过招工进如东县某棉织厂从事档车工作,厂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她下班后刚出厂门,正好看见邻居胡某开着摩托

  2月2日,如东县人社局就一起因职工下班后搭乘邻居便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案作出认定:伤者属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去年6月,管某通过招工进如东县某棉织厂从事档车工作,厂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她下班后刚出厂门,正好看见邻居胡某开着摩托车从门前路过,便搭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车祸全责。

  随后,管某要求厂方支付工伤待遇被拒。厂方认为:摩托车驾驶员胡某负交通事故全责,管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无奈之下,管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为,管某受伤属工伤,厂方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办案工作人员介绍,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管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其次,作为驾驶员的邻居胡某负事故全责,但交警部门并未认定管某要负责任。管某下班后搭邻居便车回家,这属人之常情,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并没有过错。

  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管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相关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驾驶员胡某对乘车人管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管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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