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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男子捉蛤蟆补贴家用 捕捉140只被处罚金2400元

发布时间:2018-01-18 17:28:43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顾志鸿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1日晚,一直赋闲在家的沭阳县某乡徐某觉得手头有点紧,便想着“弄点钱”来用用。徐某看着自家门前的小河,突然想到了一个“好主意”———捉蛤蟆。“一到晚上小河里

  想捉蛤蟆卖掉补贴家用,初次出手便被抓,犯罪嫌疑人悔不当初。1月12日,经宿迁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某、刘某、杨某、张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判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1日晚,一直赋闲在家的沭阳县某乡徐某觉得手头有点紧,便想着“弄点钱”来用用。徐某看着自家门前的小河,突然想到了一个“好主意”———捉蛤蟆。“一到晚上小河里青蛙、蛤蟆比较多,声音特别吵闹,就想着把它们捉上来。”据徐某交代,当天晚上8点多,他吃完晚饭后,带上两个口袋和之前买的矿灯,约上同村的刘某、杨某、张某,4个人骑着两辆摩托车,一块儿去邻村捉蛤蟆。他们一人一个口袋,一人一盏矿灯,在草丛里、水塘边、烂树根下,分头行动捉蛤蟆。“晚上蛤蟆比较好捉,就是用矿灯照,强光照到蛤蟆身上后它就不动了,再用手把它抓起来放进袋子里。”徐某说,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就捉了几十只蛤蟆。

  就在他们继续捉蛤蟆之时,路过的一位七八十岁的老人看到后,就警告他们不要再捉了。“不能捉蛤蟆,再捉我就要报警了!”听到老人的话,4人就换了个地方继续捕捉蛤蟆。

  到了晚上11点多钟,已经捉满两个口袋的徐某等人收拾东西准备回家,正巧被路过的巡逻民警抓个正着。经过清点,他们当晚共非法捕捉140只蛤蟆,后全部放生。经鉴定,这些蛤蟆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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