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法治 > 执法动态 > 正文

苏州市民买车险半小时后出事故理赔遭拒 法院判出单生效

发布时间:2017-12-19 11:11:0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邹强 王艾  |   责任编辑:高健
下午1点半刚买车险,下午2点多投保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袁女士原本还在庆幸自己及时给车投了保,可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上显示保险合同

  下午1点半刚买车险,下午2点多投保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袁女士原本还在庆幸自己及时给车投了保,可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上显示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从次日零时开始,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日前,虎丘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的保单应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涉案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半小时后出事故

  去年6月8日下午,袁女士来到某保险公司给爱车购买车险,共有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三责险不计免赔等险种。签合同时,她并没有太在意细节条款,交钱后拿着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就离开了。

  保单显示的收费确认时间为8日13:27:52,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8日13:28:07,打印时间为8日13:29:00。保险期间自2016年6月9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8日24时止。保费合计八千多元。

  哪知道,在投保后不到一小时,也就是当天下午2点06分,袁女士驾车与王某的汽车就发生了碰撞,两车受损,对方司机王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袁女士负全部事故责任。

  去年12月,王某向姑苏法院起诉袁女士及某保险公司。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袁女士应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等共4万余元。袁女士已于今年6月中旬履行完毕。另外,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袁女士花费汽车修理费4万多元。

  “次日零时”生效惹争议

  事后,袁女士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可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她傻了眼: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内,保单上约定的生效时间是从去年6月9日零时起。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自己明明交了钱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袁女士实在无法接受,就将保险公司告到虎丘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到底有无生效?庭审中,袁女士和保险公司对此各执一词。袁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她已向保险公司交了保费,也拿到保单,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因此无法理赔。

  法院判决出单即生效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中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另据相关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接受了原告的保险费,并且保单也已经生成、打印,发生涉案事故的时间在原告交纳了保险费、保单生成打印后。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对等。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袁女士签订合同时,虽然约定起始时间,但保险公司没有特别向袁女士说明这条有损投保人权益的条款,不能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主办此案的民二庭法官万玉明表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袁女士的诉讼请求。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