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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发生食用河豚中毒事件 涉事餐厅被罚15万

发布时间:2017-12-10 15:13:2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河豚虽然美味,但体内含有剧毒,仅0.5毫克河豚毒素就能致命。因此自古就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早在1990年,我国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然

  河豚虽然美味,但体内含有剧毒,仅0.5毫克河豚毒素就能致命。因此自古就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

  早在1990年,我国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然而还是有人铤而走险。

  近日,启市再次发生一起食用河豚鱼中毒事件,涉事餐厅除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被处15万元的罚金。

  立案调查

  近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公共服务热线转来消费者举报,称其三人于11月21日晚在市区某餐饮企业用餐时食用了河豚菜品,其中一人发生食物中毒,要求查处。

  接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分别对消费者和当事人开展调查。经初查发现,涉事餐厅涉嫌于11月21日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违法经营河豚鱼(俗称河豚),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饮),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11月21日晚,消费者陈某、倪某、顾某三人在当事人处某包厢用餐,当事人向三人提供了“河豚鱼豆腐汤”菜品,售价870元。当晚用餐结束后,消费者陈某发生食物中毒,送医院救治。

  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河豚。当事人及其厨师季某接受调查询问时表示:11月21日晚上餐厅销售给消费者的河豚系由不认识的小贩送货至餐厅,无进货凭证,进货时均为整条河豚,由季某宰杀,当晚除向陈某三人销售外,未向其他人销售。

  鉴于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河豚鱼的行为造成消费者陈某食物中毒的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870元;

  2. 并处罚款150000元。

  河豚鱼

  河豚鱼产于我国各大海区及长江中下游,味道鲜美然而体内含有剧毒。其有毒成分为河豚神经毒素,炒煮、盐腌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食用后在短时间内即可使人中毒并因呼吸系统麻痹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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