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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事故现场 骗保六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7-03 12:11:4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倪栋威  |   责任编辑:高守义
发生车祸但车辆未投保,肇事司机向被撞一方提议以另找投保车辆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的方式,制造出一起交通事故,并借此骗取6万余元保险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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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车祸但车辆未投保,肇事司机向被撞一方提议以另找投保车辆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的方式,制造出一起交通事故,并借此骗取6万余元保险金。7月1日下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松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以同样罪名分获缓刑,并均被各处罚金1万元。

  无牌摩托肇事伤人

  五人合谋骗取保险

  2013年10月2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某松驾驶无牌无照的三轮摩托车在启东市海防公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被告人陈某忠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忠跌地受伤。张某松随即联系邻居黄某香驾车将陈某忠送至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陈某忠为右腿骨折。

  在此期间,张某松请黄某香帮其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张某松找到伤者陈某忠的儿子陈某,告知了他的骗保意图。陈某为了能及时拿到其父亲的医疗费,对张某松的提议表示同意。接着,张某松又找到其朋友徐某熊,请他出借自己名下已投保的车辆用于伪造事故现场。徐某熊碍于情面答应了张某松的请求。

  当晚,张某松与陈某、黄某香分别签订了一份协议。与陈某的协议内容是事故赔偿以保险公司赔偿为准,与黄某香的协议内容则是徐某熊提供车辆,黄某香代为驾驶,一切责任由张某松承担。

  分赃不均引发矛盾

  骗保黑幕彻底揭开

  当晚21时许,张某松、陈某、黄某香等人用徐某熊提供的面包车及陈某忠的电瓶车在之前发生事故的原地伪造了面包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并报警。

  在交警出警过程中,黄某香按照之前商议的内容,向交警作出了虚假的陈述,称是自己驾驶面包车与陈某忠发生了事故。

  2013年10月14日,在张某松和儿子陈某的授意下,陈某忠也向交警作出了自己是被黄某香驾驶面包车撞伤的虚假陈述。

  之后,黄某香携带徐某熊提供的保单前往保险公司报险。2014年5月13日,陈某忠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香及徐某熊名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香参加了庭审,张某松旁听了庭审。

  2014年8月12日,法院就上述道交事故赔偿纠纷作出裁判,判决徐某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陈某忠保险费赔偿金人民币6.5万余元。交给张某松垫付的1.5万元医疗费后,实际陈某一家拿到了5万余元。

  过了几个月后,陈某以二次手术费的名义向张某松索要4万余元。张某松未答应,陈某将索要数额降至2万余元,张某松仍然没有同意。一怒之下,陈某到处理事故的交警中队交代了骗保的来龙去脉。

  这场由张某松一手导演的闹剧,就此揭开黑色面纱。

  泪洒法庭后悔已晚

  五人付出惨痛代价

  今年6月3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徐某熊和黄某香泪洒庭审现场。事发后,徐某熊并未从中获利,黄某香也仅从张某松处拿到500元,作为送医治疗等用车费用。两人都为人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最后陈述阶段,张某松和陈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松、徐某熊、黄某香、陈某、陈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五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松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余四名被告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张某松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松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作用较大,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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