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倪士俊利用担任扬州市原邗江县建设委员会主任、江都市委原书记、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江都区委原书记、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用地、项目推进、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万余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倪士俊利用担任江都市委书记的职权,违反相关文件规定,以低于最低保护价的价格向相关企业供应土地,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1204万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士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倪士俊具有坦白、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赃物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