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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孩嬉水摔伤 淮安一水上乐园担责7成

发布时间:2018-04-26 11:04:4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李传芝 蔡红芹 陈冠余  |   责任编辑:许蓉
夏日将至,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到水上乐园嬉水,对游客和水上乐园管理方来说,嬉水安全问题都尤为值得注意。24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布一起此类案件判决结果,一名8岁女孩在嬉水区

  夏日将至,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到水上乐园嬉水,对游客和水上乐园管理方来说,嬉水安全问题都尤为值得注意。24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布一起此类案件判决结果,一名8岁女孩在嬉水区摔倒导致骨折,水上乐园被判承担7成责任。

  2017年6月的一天,8岁的童童(化名)跟着舅妈到一家水上乐园玩耍。根据水上乐园要求,游客需要光脚进入嬉水区。童童换好衣服光着脚准备去嬉水区玩耍时,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左臂桡骨远端骨折,之后又多次前往医院检查治疗。

  童童家人认为,水上乐园地面湿滑并且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童童摔伤的原因,水上乐园应对童童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水上乐园协商未果后,家人以童童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水上乐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娱乐场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警示提醒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地面防滑方面提供了安全保障措施,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童童到被告处玩耍,其舅妈作为临时监护人应当尽到合理、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对童童的行为和活动应该有效监管、审慎注意,事发时童童的监护人疏于监护,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童童方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影响程度,酌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损失,童童方自行承担30%的责任。

  4月24日,办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炎热夏季,水上项目成了孩子们,尤其是低龄儿童的嬉水乐园,与此同时,顾客滑倒摔伤事故频发也逐渐引起人们对水上乐园安全性的关注。部分水上乐园在建设过程中不注重细节,防滑措施不力,是游客受伤事故频发的最大原因。法官提醒,作为从事娱乐活动的经营者水上乐园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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