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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公务员泄露82万条公民信息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8-03-21 13:43:5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隋文婷 顾元森  |   责任编辑:高健
3月20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近日南京中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宣判,刘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

  3月20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近日南京中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宣判,刘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至9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4月起,刘某在南京某机关单位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应被告人严某的要求,非法获取了一些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被告人严某、郭某。经统计,2010年4月—2016年9月,刘某向严某出售、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70余万条,2011年11月-2016年7月,刘某向郭某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12万余条。

  刘某不但卖信息给郭某,还利用这层关系,从郭某手中拿到更多信息,再倒卖给别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郭某以每年15000元的价格,向南京某网络公司购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用于拨打电话推销业务,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刘某。刘某又将上述信息出售给严某。经统计,郭某非法获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26169条,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9732条,严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382条。

  庭审中,刘某辩称,企业信息不等于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企业登记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再具有个人属性,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认为,刘某非法获取、出售的信息中的个人姓名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能够单独或者彼此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非法获取、提供、出售相关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泄露82万条公民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犯罪,且对于这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应依法从重处罚。为此,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9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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