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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财产给前妻部分财产给儿子 “老赖”规避执行被识破

发布时间:2018-03-12 09:21:53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沈高轩 于英杰  |   责任编辑:许蓉
孔令东等人因长时间拖欠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常林公司)的钱款,被后者告上法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依法查封了孔令东之子孔杰名下案涉房产。

  3月11日,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度江苏法院执行裁判十大典型案例,大多涉及不动产租赁或虚假买卖,债权、股权纠纷等多个方面。

  孔令东等人因长时间拖欠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常林公司)的钱款,被后者告上法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依法查封了孔令东之子孔杰名下案涉房产。

  此时的孔杰是未成年人,他委托律师向常州中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父亲孔令东与王蓉在2004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内容主要为:一、孔令东自愿将位于江苏省靖江市城南晨阳新村的商品房一套给予王蓉(包括家具、家电和原来结婚时的木器家具);二、孔令东的190万元存款,一次性给予王蓉40万元,其余150万元归儿子孔杰(暂时由孔令东保管,可用于代孔杰购房或投资,等其满20岁后应全部转给孔杰);三、孔杰由孔令东抚养,且孔杰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均由孔令东负担等。

  据此,孔杰一方向法院主张,孔令东是用代自己保管的钱款购买了案涉房产,故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孔令东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案涉房产在名义上以买卖方式作价126万元出售给儿子孔杰,但实际上,孔杰未支付对价款项就过户到了他名下。

  法院最终裁定,孔令东与前王蓉的离婚协议内容未经法院确认,孔令东也没能提供他当时拥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90万的相关银行凭证等证据。在该案审理期间,孔令东在尚未偿还案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儿子孔杰,损害了常林公司的利益。因此,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案涉房产虽已登记在孔杰名下,也不能排除常州中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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