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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女子工作被公司藏獒咬伤 公司被判赔两万

发布时间:2017-10-31 17:44:2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彭军君  |   责任编辑:高健
女子顾某某进厂干活,结果被公司内养的藏獒咬伤受惊,随后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26日,启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女子顾某某进厂干活,结果被公司内养的藏獒咬伤受惊,随后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26日,启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原告顾某某1.98万余元。

  2016年7月20日左右,顾某某在被告江苏优萌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做临时工,但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同年8月13日早7时左右,顾某某在进入厂区门口时,公司饲养的藏獒挣脱链条扑咬顾某某,导致她被咬伤送医救治。优萌公司其后代为垫付了顾某某在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启东市中医院的救治费用4000余元。2016年11月29日,顾某某因感不适,又至启东市中医院治疗,花费1200余元。

  审理过程中,优萌公司对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表示不认可,并申请对顾某某精神状态与被狗咬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顾某某伤后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经法院准许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顾某某目前系创伤后应激障碍;2016年8月13日被狗咬伤事件系完全作用关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庭审举证及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程中,被被告饲养的藏獒咬伤,被告优萌公司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要求优萌公司支付除垫付费用外顾某某其他相关治疗、护理、误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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