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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款金骏眉被检出胭脂红 长期食用影响健康

发布时间:2017-02-22 07:26:57  |   来源:中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原标题:福建一款金骏眉被检出胭脂红等非法添加剂,长期食用影响健康)  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其中一批次“标称福建省

  (原标题:福建一款金骏眉被检出胭脂红等非法添加剂,长期食用影响健康)

  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其中一批次“标称福建省大宝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由大宝山茶叶旗舰店在飞牛网销售的金骏眉”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据上述《通告》,该批次茶叶“柠檬黄检出值为0.37g/kg、日落黄检出值为0.0076g/kg、胭脂红检出值为0.02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根据食药监总局在《通告》后附的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食用着色剂,其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规定柠檬黄、日落黄和胭脂红在茶叶中为不得使用。茶叶中检出柠檬黄、日落黄和胭脂红可能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茶叶感官品质,超范围使用了该类食品添加剂。合成着色剂本身没有营养价值,但长期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附】

  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32号)

  2017年02月21日 发布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制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蛋制品和豆制品等10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25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水果制品4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糕点95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149批次,乳制品126批次,罐头119批次,冷冻饮品51批次,速冻食品15批次,蛋制品53批次,豆制品10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分装、上海青林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由厦门永辉民生超市有限公司同安新景舜弘现代城店销售的芒果干,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8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由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销售的香草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3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甘肃新一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庆阳文化特产专营店在苏宁(网站)易购销售的甘草杏,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60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3.6倍。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四)标称福建省大宝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由大宝山茶叶旗舰店在飞牛网销售的金骏眉,柠檬黄检出值为0.37g/kg、日落黄检出值为0.0076g/kg、胭脂红检出值为0.02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五)标称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野娇娇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黑芝麻花生片和白芝麻酥条,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2400MPN/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MPN/100g)高79倍。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标称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野娇娇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黑芝麻薄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8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500CFU/g)高4.2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600MPN/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MPN/100g)高152.3倍。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标称龙海市维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笑林食品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藻味曲奇(牛奶蛋羹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4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500CFU/g)高8.3倍。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八)标称浙江野娇娇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绩溪县真味食品厂生产、由野娇娇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酥饼,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30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20%。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浙江、安徽、福建、广东、甘肃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立案调查依法查处。查处情况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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