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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案”再起波澜 救援公司原告变被告

发布时间:2017-02-22 07:17:36  |   来源:中国江西网  |   作者:唐李晗  |   责任编辑:DH001
被告在看现场视频回放摄 记者唐李晗法制晚报讯(记者唐李晗)8公里路被收12.87万的“天价”拖车费,事故车所在单位拒交。救援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事故车单位支付31685元。

被告在看现场视频回放 摄/记者 唐李晗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8公里路被收12.87万的“天价”拖车费,事故车所在单位拒交。救援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事故车单位支付31685元。判决后,认为救援公司救援不当导致车辆损失,车辆所属公司又将救援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今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救援公司称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微信ID:fzwb_52165216)

案情

称救援不当致车损 告救援公司索赔

原告北京荣通宏祥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3日晚9时30分,公司司机驾驶公司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时与另一辆货车相撞,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想自行委托救援公司拖车救援,但现场交警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通知被告北京永君顺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到场救援,后被告向原告收取12.87万元的救援费。原告无力支付费用,导致事故车辆一直停放在柴家坟停车场,无法维修并重新投入运营,直到2016年3月4日才拿走。

此后,原告发现被告救援处理不当,将该车盖板破坏性切割,无法通过简单组装复原,导致其1万余元的损失。

原告表示,被告为拉走渣土方便将后盖勾起,造成了二次损失,并提交了事发时的救援视频,以证明被告在救援过程中有砸和拽的行为。

原告表示,他们多次到柴家坟停车场取车,但均被告知,因和救援公司的纠纷没有解决,不同意将车辆取走。

原告认为,被告重复计费,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利用原告不在现场违背其自愿原则订立的救援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救援合同,被告赔偿车辆毁损损失、停车费、车辆停运损失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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