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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除夕加班费与前两年都不同 或支付200%工资(图)

发布时间:2015-01-03 16:04:4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徐美娟
小伙们一到春节早已是回家心切,但如果除夕还非得加班,也得清楚自己的福利。2015年春节从除夕放假到正月初六,除夕当天加班或将支付200%工资。

  2013年除夕加班支付300%工资报酬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属于法定的节假日。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首次将“除夕”纳入春节法定假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所以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相关案例】

  杭州日风电气的一名普通员工,经常要出差,但出差期间碰到法定节假日公司并没有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这位职工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情况。经余杭区人社局和仓前街道调查发现,这家被投诉的公司涉及出差的岗位是售后服务岗位,这些岗位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出差时按天给予出差补贴,并在年终考核时给出差人员一定奖励作为补偿。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问题,余杭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按规定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另外支付150%的工资报酬。但即使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都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认定加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在标准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间必须是在为单位工作。如果员工出差是按照企业的要求正常工作的,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该属于加班。但是,如果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在外地并没有工作,只不过休息的地点从他自己的家换到了出差地点的,企业可以不发放加班费。

  实际上,企业较难证明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出差是否在工作,但是企业可以针对出差设置一些类似于出差津贴之类的补助,与员工在合同中,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定标准和比例的补助来补偿出差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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