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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莫名其妙收到判决书 原是原告“告错”了人

发布时间:2016-04-26 10:54:28  |   来源:中国江西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盛阳
“收到这份判决书,我整个人都懵了。”一个多月前,乐清白石的潘先生收到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里赫然写着他的名字、身份证号以及户籍地址,要求他偿付乐清一家公司货款8.4万余元及

“收到这份判决书,我整个人都懵了。”一个多月前,乐清白石的潘先生收到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里赫然写着他的名字、身份证号以及户籍地址,要求他偿付乐清一家公司货款8.4万余元及其利息损失。可潘先生压根就不认识这家公司的老板。几经了解,原来是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在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时弄错了,并将潘先生“告”上了法庭。

晚报记者 童锡基

【事情】 莫名其妙收到了判决书

“这个事情我一直是不知情的,我也没有收到过法院传票,竟然莫名其妙收到了这份判决书。”昨天上午,潘先生语带愤懑地讲述了他的困扰。

3月21日上午,潘先生接到了同村村民给他打来的电话:“老潘,有法院的人找你。车子就停在村口。”还没想明白是怎么回事的他,就见法院的工作人员已来到了他家,并给他递上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说,潘××与位于柳市的某某公司有业务往来。潘××曾向该公司购买铜铁件,至去年9月2日,还欠该公司104798元,并且原告还出具了有潘×ד名字”的欠款收据。此后,因潘××拒不偿还货款被起诉并判决,责令潘××偿还该公司8.4万余元货款及其利息损失。

“看了这份判决书,我真是一头雾水。上面写着我的名字,而我与该公司的郑某却素不相识,并且从未向他购买过货物。”当天下午,潘先生便跑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潘先生说:“当时法院出具了原告方的欠款收据,我看了下笔迹,完全不是我的笔迹。我的签名是一笔一划的,而收据上的字是非常飘逸的艺术体。”

直到他联系上了原告公司的法人代表郑某,这才知道,原来是“告错”了人。

【原告】

多种巧合导致“张冠李戴”

为何法院的判决书会“张冠李戴”?昨天上午,记者找到了原告郑某,郑某表示,确确实实“告错”了人。

“真正的被告应该是潘某,他就住在潘先生的隔壁村。而且,两人的名字念起来同音。唯一的区别是,潘某的名字最后一个字是‘鹏’,而潘先生的是‘朋’。”郑某说。

郑某透露,潘某与他的公司常有业务往来,但是在去年购买了他们公司的铜铁件后,一直没有偿付货款。他曾多次致电、上门讨要。但是潘某始终未给,甚至电话也不接了。好在他留有潘某的欠款收据。今年1月,他全权委托了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余先生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能因为欠款收据上潘某的签字比较潦草。让我的代理人将那个‘鹏’字认成了‘朋’字。”郑某说。

对此,郑某的代理人余先生解释说,他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身份信息时,误以为是潘先生的名字。

“名字为‘潘某朋’的在整个乐清只有三个人,另外两个不是年纪不符,就是地址不符,而最后所诉的潘先生恰好就是白石人。我们以为潘先生是被告。”余先生说。此外,他还表示,曾与原告核对过身份信息,原告予以确认。

据郑某和其代理人余先生透露,在起诉阶段,他们一直与真的被告潘某有电话联系,根本没有想到被告身份信息弄错了。直到潘先生找上门来,才知道身份信息被“张冠李戴”了。

事发后,郑某和其代理人余先生多次联系潘先生,并上门赔礼道歉,但均被潘先生婉言拒绝。

【法院】

近日已启动了再审程序

既然原告及其代理人弄错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法院在审理时,又是如何审核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呢?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员表示,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会对原告和代理人所提供的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在庭审中,审判员还会再次对原告、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进行核实身份信息。一般而言,基本能排除错误的身份信息。但是,在此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码是潘某的,而身份信息误登记为潘先生。EMS邮递人员在送达起诉书时,因两人相住比较近,通过手机联系到了被告潘某本人。而在送达判决书时,潘某拒收了。法院工作人员只能前往“被告”的户籍所在地送达判决书。因为错误的户籍地址,这份判决书就送到了潘先生的手上。

这名审判员还表示,在庭审中,原告、被告均未到庭,她曾反复向原告代理人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但是原告代理人均表示无误。此外,代理人还称,在收到传票后,被告分别在去年9月30日和11月27日通过汇款的方式偿还货款2万元。原告是认识被告本人的,如果原告能看到被告身份信息上的照片或者出庭了,肯定能够发现‘告错’了人。”

对于这份错误的判决书怎么处理?这名审判员称,在潘先生收到判决后,可以在15天内通过提请上诉,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中,潘先生不需要聘请律师,到庭说明情况,判决书就有可能被撤销。此外,乐清市人民法院也有“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提请再审,法院也可主动提起再审。“我们已在第一时间联系潘先生告知处理的办法,但潘先生一直没有到法院进行处理。”这名审判员说。

4月18日,由于已过上诉期,该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并将于近日审理此案,届时将消除潘先生的困扰。

针对潘先生提出的名誉损伤问题,这名审判员表示,判决书只有当事双方收到,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布。再加上潘先生反映也很及时,该院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尚未造成负面影响。

昨天下午,记者获悉,潘先生已与原告及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后续问题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律师】

可向原告提出相应赔偿

虽然事情已经有了初步解决,但是遇到这样,作为被“冤枉”的一方究竟该怎样面对与维权?原告和其代理人是否有责任?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建挺:首先,因为判决未生效,案件没有进入执行,被冒名者更没有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且一审判决书也没有刊登法院公告送达。本事件对被冒名的“潘先生”名誉未产生损害,不能因为法院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判决书的行为而认定为名誉受到损害。

其次,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冒名者的案件进入再审。被冒名者如到庭参与再审,在产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可在再审案件结束后,尝试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相应损失,赔偿的费用包括参与再审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

另外,原告在起诉被告时,一定要核对姓名和照片,做到人、证合一,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在相同户籍所在区域,可能就存在同姓同名或者姓名同音的人,特别是在欠据上债务人字迹无法完全辨认的情况下,更要慎之又慎。否则,既要承担诉讼费,又要浪费时间,而且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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