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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工授精生女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想要个孩子,但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便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于2004年生育了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起诉离婚。
王女士在一审中起诉称,其婚后长期与张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张先生的父母常因生活琐事责难自己,致使其与张先生之间矛盾渐深,双方于2008年3月起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女儿贝贝由她抚养。另外,就三套房产、一个车位以及家用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中,张先生不同意离婚。张先生认为离婚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离婚则要求孩子由他抚养,因为王女士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张先生认为,王女士所说的房产、车位购置款都是他父母支付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另外王女士开走的一辆汽车和账户内存款、股票账户内的钱款属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一审女儿判给母亲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女儿贝贝属于借精所生,与张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矛盾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女儿贝贝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二人没有血缘关系。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子女具有共同的抚养义务。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且经过调查王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贝贝的经济条件,因此法院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同时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贝贝18周岁为止。
同时,张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其中两套归张先生所有,一套归王女士所有,根据房屋的价格,判决张先生支付王女士450万元折价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昨天下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本案。
双方争执房子与孩子
“从孩子刚生下来,孩子就是我父母来带,他们有着非常深的感情,我认为孩子不能离开爷爷奶奶。”昨日,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女儿应归自己抚养。此外,他对一审判决结果不能接受的地方是,房子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他不愿再支付折价款给王女士。
王女士在开庭前非常抗拒有媒体在场,经法官劝解,她才同意走进法庭。在法庭上,王女士两度哽咽落泪,她说自己在外企工作辛辛苦苦攒钱帮家里还房贷,张先生不给折价款她肯定不能接受。
同时,王女士表示自己并不图张先生的财产与房子。“离婚时我就说我就要现在的一套房子和50万,孩子给我,他不同意,我才起诉离婚。”王女士说。
法庭上,双方围绕着房子与孩子争执不下,张先生要求法院调查王女士的收入证明,进而证实王女士无能力抚养孩子。王女士则表示,贝贝肯定会选择跟随她,“孩子的原话是,是怕他们(张先生)伤心,所以才答应去他们那里住。”
昨日,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