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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两车主因擦挂打斗撞到老人致十级伤残 被判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07 17:41:56  |   来源:新民网  |   作者:王翠  |   责任编辑:刘泽
2013年10月28日10时30分许,刘强驾驶摩托车与张斌驾驶电瓶车在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与长顺上街的交叉路口发生擦挂引起纠纷,在双方发生抓扯过程中将路旁的老人李芬撞倒。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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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车擦挂本是轻微交通事故,但因两车车主处理不当起口角,进而双方抓扯引发打斗,将路边一位老太撞倒在地,致十级伤残。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原告李芬(化名)诉称,2013年10月28日,被告刘强(化名)、张斌(化名)在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上街因擦挂事故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抓扯引发打斗,将路经此处的原告撞倒。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10时30分许,刘强驾驶摩托车与张斌驾驶电瓶车在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与长顺上街的交叉路口发生擦挂引起纠纷,在双方发生抓扯过程中将路旁的老人李芬撞倒。李芬随后在成都中山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共花费医疗费35558.93元。经李芬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芬伤残等级为十级。2014年4月14日至4月28日,李芬在成都长江医院住院治疗14天,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共花费医疗费6779.09元。事故发生后,刘强垫付医疗费10000元,张斌垫付医疗费62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刘强与被告张斌因车辆擦挂发生纠纷,在抓扯过程中将路旁的原告李芬撞倒致伤,刘强与张斌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对李芬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李芬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684.02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6200元,刘强、张斌应向李芬连带支付8148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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