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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辱骂引起的行凶
今年7月25日中午,14岁的周某约同学王某一起来到沙河口区的某文化培训学校,两人找到在此上学的侯某(14岁)解决曾被其辱骂一事。侯某与两人约定下午放学后一并解决。中午回家后,因为害怕下午放学后被对方殴打,侯某将家中的一把单面刃水果刀藏在兜里。下午4时半,侯某放学后被周某以及找来帮忙的王某、张某堵在学校门口,被周某不由分说踹了一脚,侯某掏出藏在兜里的水果刀刺向周某的腹部。见周某捂着肚子倒在地上,侯某害怕了,急忙打车将周某送到附近的大连市中心医院抢救。在医院,侯某向巡逻到此的巡警交代了自己刺伤周某的经过。因抢救无效,周某在第二天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锐器刺伤,造成腹部主动脉及左肾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
在抢救过程以及随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侯某的亲属向周某亲属共赔偿人民币15万元。侯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侯某持刀刺中周某,因为周某在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侯某的人身安全,侯某使用水果刀进行防卫,并致周某死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法院认为,侯某犯罪时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其在犯罪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