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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内乞讨卖艺最高罚千元 跳地铁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5-05-01 20:02:04  |   来源:光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周权
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北京轨道交通内乞讨卖艺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发广告的乘客处以1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而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对在地铁中卖艺乞讨者最高可以处罚一千元。同时,乘客进入轨道、隧道等高速危险活动区域,影响地铁运营将被追责,情节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北京轨道交通内乞讨卖艺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发广告的乘客处以1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而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新闻发言人梁建伟表示,执法人员首先会进行劝阻,如果乘客拒绝停止违法的行为,就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罚单,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对北京轨道交通管理法律的填补,更是明确了乘客、运营单位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比如之前频频发生的乘客进入轨道正线而影响列车运营的问题,在这次条例中就提到,进入轨道隧道这些高速危险活动区域,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乘客进入运营线路正线或者是以各种目的擅自跳入地铁的,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日北京市专门成立了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其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相应的处罚权,而他也是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第11支执法力量,它主要对三种违法行为进行执法。首先就是危害地铁设施设备的行为,比如说破坏地铁轨道、路基、车站等等设备,或者是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对轨道安全保护区进行挖掘、爆破等行为。而第二类行为是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比如说违规占用高架桥下的空间,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派发广告,第三类行为是轨道交通相关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制定或者执行安全防护方案,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由轨道交通执法大队进行纠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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