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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管所调处一起黄金首饰换购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3 16:06:03  |   来源:河北网络电视台  |   作者:周勇 朱娜  |   责任编辑:DH019
近日,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任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到某金店换购黄金首饰,进店后告知店员想将原45.7克足金和1800元的硬金首饰,总价值18000元

  近日,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任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到某金店换购黄金首饰,进店后告知店员想将原45.7克足金和1800元的硬金首饰,总价值18000元(均按克数购买)换购成同等克数的黄金首饰。店员听后,以活动名义诱导其多消费且未告知活动规则的情况下,为其换购了一口价黄金饰品。当其要求对换购的黄金饰品进行称重时,店员称有标价无需称重。其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自己换购的黄金没有标注克数和其他信息,所换购的首饰克数肯定达不到自己之前的黄金首饰重量。次日,任女士到该金店讨要说法,要求退还却遭到拒绝。

  城北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任女士投诉属实。城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多次与涉诉双方沟通协调,向金店老板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金店按照市场价为任女士按黄金克数调换等价黄金饰品。对此,任女士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黄金首饰换购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消费者明确提出要按克数换购黄金首饰,店员却向其换购一口价黄金饰品,交易过程闪烁其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且在消费纠纷发生后不履行三包义务,依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某金店应当为消费者任女士按克数调换等价值黄金首饰。

  近期,诸如此类的投诉较多,主要原因是消费者不了解按克数购买的黄金首饰与一口价黄金首饰的区别,而商家为了盈利不主动告知其差异所致。通常按克购买的黄金首饰性价比更高,因为平均算下来的金价便宜。而按一口价购买的黄金首饰,通常克数比较小,但是价格却非常高。按件卖或者是标价的首饰,一般为是3D硬金和k金,主要就是工费和工艺与前者不同,增值空间不及前者。作为消费者应当提前了解克数黄金首饰与一口价黄金首饰的区别,根据需求,理性消费。(周勇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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