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性自建房分类登记的浅议

2022-11-09 15:37:15|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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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存在非法加建的自建房,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法提供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

  近几年全国范围内房屋倒塌事故给我们带来了深刻教训!长期以来,自建房尤其在农村是建造房屋的主流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曾披露一组数据,2022年全国50多万个行政村有2亿多户农村自建房,基数十分庞大。随着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越来越多的自建房被用作了经营场所。有观点认为,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自建房“住改商”在一定程度上是难以避免的,要求这些房屋“一刀切”退出经营市场并不现实。自建房用作何种营业形态的经营场所?相关部门又该如何监管?在法律法规上并不完善,由此带来的经营监管、安全风险等问题日益突出,出台把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安全规范刻不容缓。

  为此,我们将经营性自建房分类登记浅议如下:

  一、禁止市场准入,做好源头把控。

  对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存在非法加建的自建房,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法提供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

  对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网吧、培训、五金加工生产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扰民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利用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他行业,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的,撤销登记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该自建房永久性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自建房中有特种设备存在未办理施工告知、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

  二、限制市场准入,做好规范引导。

  “自建自用,商建商用”是必然趋势,自建房在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四无”情况——无设计图纸建房、无资质队伍施工、无施工监理单位、无安全质量鉴定,因而存有种种不安全隐患和先天不符合经营场所要求的条件,综上,我们需遵循“人民生命安全至上”的人文理念,坚决消除自建房商用的安全隐患。

        一是逐步关停,定期退出;建议对于现有经营性自建房,设定弹性退出时间,各地结合实际,争取实现重点区域周边经营性自建房“社会面清零”,让自建房退出商用市场。

  二是自建自用,严限变性;建议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自建房的使用范围,尤其是涉及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商业用途限制准入。对于已建成的自建房屋,如需转投商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鉴定、监管流程。

  三是凡险必除,凡危必关;对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分级分类抓好风险整改,在整改到位前限制投入使用。四是凡疏必改,安全必鉴。对于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凡疏于管理,不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且不符合经营性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限制经营。

  三、严把市场准入,做好审慎登记。

  在登记工作中,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于申请人将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产权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齐抓共管。

  一是从严登记,告知风险共筑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登记职责和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风险告知义务,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登记的前提条件,并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通以及登记信息的及时推送和公示,共同筑牢经营性自建房登记监管的安全底线。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防止监管缺失。各部门、乡镇要将经营性自建房作为监管重点,提高抽查频次,及时掌握房屋安全、业态布局、人员聚集等情况,对于超范围经营,生活、经营、仓储等多业态混营和有安全隐患经营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防止监管的缺失。

  三是探索自愿引入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机制,由政府主导,会同住建、市监、消防、公安、安监、农业农村、保险公司等多家单位,给经营性自建房“上保险”,最大程度减少群众因为自建房经营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会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消防、综合安全、重大隐患的房屋体检评估,并每年按照保前评估结果为房东提供多次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的隐患排查服务,为房屋产权人利用自建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增加一道新的安全生产防线。(文/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燕玉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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