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要闻 > 社会民生 > 正文

照片与本人出入较大 男子帮朋友代考科目一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8-09-18 15:40:28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李慧 王艺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连云港赣榆区公安局车管所民警在监考汽车科目一理论考试过程中,当场查获一名替考人员,随后该名替考人员被取消了考试资格,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连云港赣榆区公安局车管所民警在监考汽车科目一理论考试过程中,当场查获一名替考人员,随后该名替考人员被取消了考试资格,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9月14日,赣榆区青口镇华东驾校三楼C1驾驶证科目一考场内,考试正在如常进行中,11时许,一考生答题完毕后成绩合格,在领取成绩单时,监考民警发现成绩单上的考生照片与现场考生本人出入较大,经仔细比对身份证、考试通知单以及成绩单上的照片,民警确认参考人员与现场考生不是同一人,有替考嫌疑,于是民警将该男子控制住,并移交给巡特警大队处理。

  经查,参考男子王某,山东人,之前在我市海州区打工认识了朋友李明(化名),后来李明请他帮忙考科目一,出于朋友情谊,王某一口答应。为了以假乱真,王某将考试通知单的考生照片换成了自己的,又特地花钱做了一张假身份证,一切准备妥当后他就有恃无恐的参加考试去了。可是,王某做了那么多假证件,却无法在考试成绩单上动手脚。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代替考试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示,替考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更属于犯罪行为,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贪图省事,触碰法律高压线。驾考是为大家的安全保驾护航,凭自己的真本事考试,也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之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