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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员工加班后猝死 海门企业被判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12 17:35:1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董娟 周旋  |   责任编辑:刘海旺
劳动者试用期内在宿舍猝死,其家属能否获得赔偿?近期,海门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判决。2016年,吴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谁料,在试用期内的某一天,

  劳动者试用期内在宿舍猝死,其家属能否获得赔偿?近期,海门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判决。

  2016年,吴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谁料,在试用期内的某一天,吴某死于该公司隔壁的另外一公司的宿舍里,死亡原因为猝死,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有关部门开出决定书:吴某猝死之情形,不予视同工伤。而吴某的近亲属则认为,公司加班成常态,应该适当加重对员工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员工发生不合常理并可能导致生命、健康等重要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时,应当尽量减轻损害或防止损害持续扩大,要求该公司对吴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租住的不是本公司的宿舍,所以其任职的公司对其租住的宿舍没有管理义务,且对其下班后猝死的情形也不具有管理义务。但吴某在猝死前一个多月时间内,长期存在多小时加班的情形,部分周末、法定节假日也经常加班。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在吴某猝死前的一个多月,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公司在吴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法院综合案件中吴某的就职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对吴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1.96万元。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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