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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扬州的姐遭劫杀案”最后一名凶手潜逃21年后获刑

发布时间:2018-07-12 15:51:25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杨轩 那晓凯  |   责任编辑:许蓉
经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1996年扬州的姐遭劫杀案”最后一名凶手王某飞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1996年扬州的姐遭劫杀案”最后一名凶手王某飞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王某飞,1971年出生,安徽涡阳县人。1996年10月2日,王某飞伙同吕某、王某等3人在扬州文昌阁附近拦下了小金(化名,女,殁年39岁)驾驶的出租车,谎称去开发区找人,将该车诱至开发区原振兴路停下后,3人趁无人之际,用事先购买的尼龙绳、橡皮锤等工具,致小金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吕某、王某抓获,并追回被劫出租车。经鉴定,被劫出租车价值9.66万元。

  1997年9月,吕某、王某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其间,扬州警方对王某飞发布通缉令,后经扬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继续对王某飞上网追逃。2018年3月5日,扬州警方在安徽濉溪县将王某飞抓获。

  经审查,5月14日,扬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王某飞提起公诉,6月4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最后陈述时,王某飞对自己年轻时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忏悔。当天,法院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飞伙同他人实施劫车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飞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10月2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即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抢劫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某飞参与共同抢劫致死被害人后,抛尸路边并长期潜逃,犯罪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王某飞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逃避法律惩处,潜逃20多年,在此期间,没有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法院鉴于其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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