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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变抢劫 盐城小偷掩护同伙逃跑致人受伤

发布时间:2018-06-07 16:28:0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张开新 郭敬雷  |   责任编辑:许蓉
4名小偷趁“逢集”人多的时候,在阜宁县芦蒲镇小街上偷了3部手机时被受害人发觉,其中一人被群众扭送到当地派出所。一般情况下,小偷小摸就是被刑拘后再放出来,但记者昨天在阜宁县公

  4名小偷趁“逢集”人多的时候,在阜宁县芦蒲镇小街上偷了3部手机时被受害人发觉,其中一人被群众扭送到当地派出所。一般情况下,小偷小摸就是被刑拘后再放出来,但记者昨天在阜宁县公安局了解到,另外3名小偷全部抓获归案后,却分别被阜宁县检察机关、滨海县人民法院批捕,这是为何?

  案发经过

  3月24日,适逢芦蒲镇小街逢集,祁某(阜宁人)伙同丁某、孙某、栾某(滨海人)趁人多之机实施盗窃。在一摊点,他们见一姓陈的村民在挑选雨伞,3人就站到村民两侧佯装争抢选购雨伞,祁某站在陈姓村民的身后伺机作案。仅仅几秒钟时间,村民左侧外套口袋里面的一部OPPOA37型号手机被偷走。

  就在这帮盗窃团伙又要盗窃一名村民钱包的时候,被受害者发觉,下手的栾某吓得拔腿就跑,祁某见状遂上前帮栾某解围,栾某是跑了,但祁某被群众扭送到芦蒲派出所。祁某扒窃被抓的消息在小街上传开了,被盗走手机的3名村民也陆续到派出所报了案。可经过民警一夜的审讯,身上没有赃物的祁某矢口否认合伙扒窃他人手机的犯罪行为。

  3月25日一早,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河南中队中队长骆金鹿和中队民警一起到芦蒲派出所对祁某突审,祁某曾经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骆金鹿调查处理过,再次狭路相逢,祁某妄图侥幸逃避法律惩处的念头被打消,如实交代24日上午伙同丁某等4人在芦蒲马集街上盗窃他人手机的经过。

  擒贼归案

  当天祁某交代了作案经过后,骆金鹿和中队民警马不停蹄将丁某抓获归案。祁、丁二人被刑事拘留后,再往栾某、孙某住处实施抓捕,办案民警均扑了空。

  4月9日,骆金鹿得到举报得知,栾某、孙某藏在同村的一户村民家中,遂迅速组织展开抓捕。栾某、孙某见民警到来,夺门分头逃跑到房屋后面的油菜田里。骆金鹿果断指挥兵分两路对二人进行追捕,在乡间田埂追逐十分钟后,两人均被民警控制。

  经查,2017年丁某、栾某、孙某曾在滨海通榆镇盗窃时被抓,后被滨海警方取保候审。阜宁公安局将3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扒窃的情况通告给滨海警方。4月16日,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3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一纸逮捕令将3人批捕。

  致人受伤

  5月初,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抢劫罪的祁某。办案民警向祁某宣读涉嫌的罪名后,祁某百般狡辩自己仅是合伙盗窃的行为,为何就变成抢劫了?

  事件回放到栾某盗窃钱包时被发觉后,受害村民赵某大声呼喊“抓小偷”并紧追不放,栾某见行迹败露,立即扔掉钱包逃跑。祁某见栾某即将被赵某追上,便骑着摩托车迎面解围。祁某接近赵某时伸出腿将奔跑中的赵某绊倒,后栾某逃脱。赵某瘫在地上紧紧抱住祁某的腿,祁某被在场群众围住并扭送到派出所。

  赵某被祁某绊倒后,双手着地致表皮磨伤,严重的是赵某的左侧桡骨受到撞击骨折。经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法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论处。祁某和栾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将赵某绊倒,并致赵某受了轻伤,其行为完全符合转化抢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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