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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掉下的酒店幕墙砸坏酒店不赔 理由太奇葩:经理离职了

发布时间:2017-10-11 13:17:25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王辉 张斌  |   责任编辑:DH001
今年端午节期间来常旅游的盐城游客刘某,入住武进湖塘一大酒店,按要求将自己的私家车停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区域,然而刚停好的车就被酒店突然掉落的玻璃幕墙砸到了。

  今年端午节期间来常旅游的盐城游客刘某,入住武进湖塘一大酒店,按要求将自己的私家车停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区域,然而刚停好的车就被酒店突然掉落的玻璃幕墙砸到了,在与酒店方面交涉赔偿事宜近四个月无果后,刘某向常州市工商局寄来了投诉信,以寻求帮助。

  据了解,今年5月29日盐城游客刘某开着私家车,来常州进行自驾游,入住武进湖塘花园街一大酒店,刚停好车一个转身,突然听到轰的一声,自己的爱车被酒店掉落的玻璃幕墙给砸了,挡风玻璃及漆面严重受损,随即找酒店工作人员理论,酒店方面最终与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承诺由刘某将车开回盐城,由当地的4S店评估报价后进行维修,酒店方面在接到维修发票后45日内将赔偿款向刘某支付到位。

  刘者回盐城后第一时间就将4S店维修评估价6900元向酒店方面进行了通报,酒店方面表示接受。事后刘某将发票邮寄给了酒店,然而赔偿款过了45日却没能如期支付到位,酒店方面以酒店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尚未走完来敷衍刘某,同时称当初与刘某签订赔偿协议的值班经理、保安经理也已陆续离职,具体事件要进行再核实,刘某一下子陷入了被动局面。常州市工商局接到刘某的投诉信后,随即通过12315平台将此投诉流转至武进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协调,酒店次日就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刘某。

  工商部门提醒,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与刘某签订赔偿协议的是酒店值班经理,他的行为就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视为经营者酒店的行为。所以酒店方面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应以当事人离职或者其它原因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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