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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倒卖加油卡骗9亿 高买低卖赔本经营

发布时间:2017-08-19 16:12:48  |   来源:未来网   |   作者:唐李晗  |   责任编辑:DH036
虚构公司与中石化公司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可以购买到打折加油卡,加价卖出即可获利的事实,微分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骗取12名被害人9亿余元。

网络配图

  虚构公司与中石化公司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可以购买到打折加油卡,加价卖出即可获利的事实,微分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骗取12名被害人9亿余元。为获取被害人信任,马某原价购买加油卡做着高买低卖的赔本经营,以此获取更多投资填补亏空。

  《法制晚报》记者日前获悉,市高院终审裁定马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 谎称能买打折加油卡 诈骗9亿元

  马某现年41岁,本市人,大专文化,微分时代(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分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虚构低价购买中国石化加油卡后高价卖出进而获利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加油卡购销合同及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张某等12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39亿余元,被告人马某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8.07亿余元,给张某等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31亿余元。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朝阳区被抓获归案。

  揭秘 承诺3%至5%收益率 高买低卖赔本经营

  此案庭审时,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对于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不认可。

  马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案系单位犯罪,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马某个人行为,马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亦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财产的故意,因此他认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据马某交代,他虚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有合作,称能够买到低折扣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承诺投资人每月3%至5%的收益率。

  实际上,马某并没有能力买到折扣加油卡。马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投资人付款后,他找人按照原价购买相应金额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到手之后,又再以9.8折的价格卖给收卡贩子,由收卡贩子将钱汇给投资人。

  交易完成时他已经赔钱了,而另一方,投资人看到此情况后,对他产生信任,并再次向其投资。马某完成资金回笼,按照投资合同向投资人支付利息。

  马某以原价共购买了30至40个亿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将钱全部用于发放个人贷款及偿还投资人利息,至案发尚欠2个亿左右的本金和利息。

  证言 被害人:每天有返利 仍损失600万

  据了解,此案的被害人均为朋友之间相互介绍。被害人张某证言,2014年2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马某,马某自称能从中石化公司拿到9.4折的加油储值卡,再以9.8折的价格出售获利。于是,他与马某签订了三份中石化加油卡及其附加产品的交易合同,并投资人民币800万元。张某表示,虽然马某曾经给他返利200万元,但他的损失仍然达到600万元。

  据被害人韩某陈述,2012年,其通过薛某认识马某,后向马某的加油卡项目共计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马某曾归还200万元,还每天向其返利。

  其余多名被害人也均表示,都是轻信了马某的谎言,以为马某与中石化内部有关,才签订了合同。在合同签订后,马某又以中石化方面准备加大购销计划为由,让他们追加投资,利润按投资的金额返还。

  在收不到返利之后,多名被害人曾找到马某要求还款,马某才告诉他们这钱没有用到中石化加油卡项目,而是用于支付其他人的利息。

  “黄牛”沈某证言,他通过薛某认识马某,每次他给马某送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加油卡,有些找其他黄牛凑的,有些是到中石化加油站购买,他从中获利千分之二。

  终审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马某提出,本案不是其一个人实施的行为,还有他人没有到案,部分证人证言不符,其主观上是想偿还被害人钱款的。

  马某的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的薛某涉案,马某是被他人利用。本案所涉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马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害人也具有重大过错。

  对于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还有他人涉案,马某是被他人利用的相关意见,经查,马某明知是在使用被害人的投资款或借款,通过薛某等人以原价购买中石化公司加油卡后低价销售给被害人,造成其所在公司可低价购买到加油卡后高价售出的假象,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款项。马某明知靠正常经营根本不可能盈利,其公司与中石化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特殊关系,所签合同实质上就是作为欺骗被害人的道具。薛某等人是否到案、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并不影响对马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

  马某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钱款均由其个人控制使用,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在案发前有还款行为,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退还,给多名被害人及相关财产所有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马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均不予采纳。

  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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