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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医药广告表演 高振宗刘洪滨李炽明这些“专家”都是“代言大户”

发布时间:2017-07-18 07:56:22  |   来源:中国青年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7月13日,在针对近一段时间以来备受关注的“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答记者问时,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法昌曾透露,近期,工商总局将陆续公布各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回应社

曝光医药广告表演 高振宗刘洪滨李炽明这些“专家”都是“代言大户”

曝光医药广告表演 高振宗刘洪滨李炽明这些“专家”都是“代言大户”

  【曝光医药广告表演 高振宗刘洪滨李炽明这些“专家”都是“代言大户”】7月13日,在针对近一段时间以来备受关注的“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答记者问时,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法昌曾透露,近期,工商总局将陆续公布各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话音未落,首批被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于今日被公诸于众。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被曝光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共有13起,涉及“医药广告表演者”3人,分别是:“刘洪滨”“李炽明”“高振宗”。其中,“刘洪滨”涉案的违法广告至少在6省市都曾被查处,而其所涉案例被开出的罚单数额也最大——2016年5月,天津市和平区、湖南省衡南县曾分别对其“代言”的违法广告当事人罚款20万元和20.4万元。

  天津湖南曾开20万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公开通报的这13起“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被查处时间基本都是在今年6月中下旬媒体集中曝光之前。也就是说,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医药广告表演者”一直都有查处。

  比如,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本案中,当事人发布“天山雪莲”“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内容,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

  2016年5月和2017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两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分别罚款20万元和1万元。

  同一月份被查处的,还有湖南省衡南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该案中,当事人发布“唐通5.0”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

  2016年5月,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5月天津市和平区以及湖南省衡南县开出的两张罚单——20万元和20.4万元,也是此次被通报的13起典型案例中的最大罚单。

  “高振宗”一月两次被查

  半年后,“高振宗”扮演专家推荐的“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及辽宁省两次被罚。

  其中,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2016年11月,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2万元。

  在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通过辽宁广播电视台影视剧频道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2016年11月,辽宁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44万元。

  今年2月,吉林省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中,“高振宗”的名字再次现身。本案中,当事人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2月,吉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6万元。

  “刘洪滨”多地频频现身

  此次被公开曝光的三名“医药广告表演者”中,“刘洪滨”的名气较大,其“代言”的医药广告覆盖地区也较多,除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天津、湖南外,还包括贵州、甘肃、辽宁、山东等。

  其中,贵州省贵视华广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通过贵州广播电视台发布“巴西绿蜂胶”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3月,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在甘肃文化影视频道发布“巴西绿蜂胶”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利用患者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4月,甘肃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45万元。

  辽宁省北镇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发布“唐通5.0”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4月,辽宁省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山东省兰陵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发布“唐通5.0”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5月,兰陵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万元。

  “李炽明”也是“代言大户”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三名“医药广告表演者”中,“李炽明”多次与“刘洪滨”同时现身。

  比如,河北省魏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发布“唐通5.0”“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5月,河北省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宁夏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发布“老院长祛斑方”“龙舒泰地龙胶囊”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4万元。

  此外,“李炽明”也是“代言大户”,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康谷丹舒筋活络丸”“龙舒泰地龙胶囊”外,还有“神佗定喘药”。

  其中,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发布“神佗定喘药”等广告。广告利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2月,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万元。

  河南省宜阳县易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委托宜阳县电视台发布“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6月,河南省宜阳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6.1万元。

  这也是此次被通报的13起典型案例中,被查处的最近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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