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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南通一公司上榜三样产品

发布时间:2022-12-21 10:02:1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本次共抽检575批次产品,发现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13批次,包括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大同小吃部销售的油条、标称宜兴市怡竹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

  2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告。本次共抽检575批次产品,发现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13批次,包括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大同小吃部销售的油条、标称宜兴市怡竹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扬州市邗江区小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罗氏虾等。

  据通报,此次抽检的产品,涉及糕点、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及乳制品等食品。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质量指标问题、农兽药残留问题等。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郑优鲜超市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淮安市淮阴区荷塘月超市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标称宜兴市怡竹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2-08-20),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标称宜兴市怡竹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2-08-24),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常州金坛大统华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南翔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百果月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扬州市邗江区小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盐城新优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市佐滋食品有限公司胡埭分公司生产的北海道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八、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学津路湖滨天地广场销售的标称江苏圆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九、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灌云店销售的标称阜宁县阜可糕点厂生产的“阜可牌”阜宁大糕(熟粉类冷加工糕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宝应县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大同小吃部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一、南通市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启东有限公司销售的一级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南通市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启东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百合,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南通市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启东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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