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500000元

2022-08-25 09:44:14| 来源:中国网| 分享到: | 字体:
经过调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标明保单生效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保险期间是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二十四时止。

  近期,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因“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阿城市监处罚[2022]20号),2022年5月1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阿什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正在生产“龙江龙123”白酒,现场有成品100箱,箱体标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字样,现场还有未使用的包装箱100个左右。

  经过调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标明保单生效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保险期间是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二十四时止。

  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在保险到期后,仍然使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宣传标语,且该行为从2018年6月到现在已长达4年之久。

  最终,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前身可追溯至金元时期的上京御酒作坊,公司旗下有龙江龙、龙江春、阿什河三大品牌系列上百个单品 ,是兼香型白酒和酱香型白酒的知名品牌,其中“龙江龙”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另外经查询,2020年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还曾因为食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2020年1月3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哈市监食生﹝2020﹞001号),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龍江龍白酒”(125ml,批号:2018-04-26)“总酯”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被罚款3500.00元。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