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热狗大亨”产品低脂 得利斯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2022-08-19 11:01:45| 来源:中国网| 分享到: | 字体:
第三方信息显示,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是A股上市公司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近期,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2022年07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昌市监处罚〔2022〕1395号),经查明,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得利斯生鲜专营店上销售热狗大亨系列产品时宣称为“低脂”,没有依据,且该产品也未达到国家低脂肪标准要求。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对发布的广告内容未进行任何真实、有效的考证,与实际情况不符。

  而且令人难以置信的,该产品广告竟是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街头游商帮忙设计、制作的,按每个单品950元计算广告设计制作费用。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850元。

  第三方信息显示,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是A股上市公司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据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简介,该公司是以生猪屠宰、冷却肉、低温肉制品、调理食品加工为主的大型食品专营企业,是国内首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利斯”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低温肉制品、冷却肉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得利斯”品牌曾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

  经查询发现,2016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处罚30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经查明,得利斯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一、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