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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核查处置夹心海苔、饺子面粉等3批次不合格食品

发布时间:2022-06-29 10:27:06  |   来源:中国消费网  |   作者:张文章  |   责任编辑:DH010
6月27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第4期、第5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6月27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第4期、第5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但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均被免予行政处罚。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相关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告,其中,国抽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2930592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韩大峡火鸡味夹心海苔(原产国:韩国)”,被抽样单位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委托生产企业为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国抽抽样编号为PJ2200000030043012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饺子面粉”,被抽样单位为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南漯河石磨坊面业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不合格项目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调查。上述两家食品经营单位分别购进相关批次食品16袋、30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经查,上述两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免于上述两家食品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650201157的食用农产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白鲫鱼”,被抽样单位为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购进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的调查。该公司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白鲫鱼”2.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发出召回公告。经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元。

  上述3家食品经营单位均表示将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审慎选择供货商。(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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