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科技集团子公司因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被罚没35万元

2022-04-15 14:57:55| 来源:中国网| 分享到: | 字体:
2021年12月13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珍珠菇、黑香米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4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物美科技集团子公司因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被罚没35万元

  其中,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信息显示,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系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据悉,2021年12月13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珍珠菇、黑香米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经查,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珍珠菇在其包装上标示有营养信息,但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标示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钠”的项目名称,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另查,该公司委托山东九谷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黑香米,标签标注“等级:一级”“执行标准:Q/JJY001S”“保质期:12个月”。在山东省金山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查明该黑香米样品等级为二级,质量等级并非所标示的“一级”。

  同时,查明该黑香米执行标准为“《杂粮(粉)》(Q/JJY0001S-2008)”,并非其标注的“执行标准:Q/JJY001S”,且生产黑香米所用原料为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裕仓黑米(规格:25kg/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过程并未改变食品保质期。

  因此,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黑香米标签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和执行标准、标注虚假保质期。

  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2年2月24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罚款34.54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约35.76万元。

  另外经查询发现,此前由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供应的,物美销售的3批次蔬菜曾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根据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0年 第9号〕,其中,北京京平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包装的豇豆,灭蝇胺检测值为4.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

  根据2019年10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14批次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1号),其中天津物美联京商贸有限公司张家窝店销售的标称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生产的韭菜(生产日期:2019/7/3),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测值为2.9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mg/kg;

  天津物美联京商贸有限公司张家窝店销售的标称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生产的芹菜(生产日期:2019/7/3),毒死蜱检测值为2.9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

  氯氰菊酯属广谱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备触杀和胃毒作用。适用于防治棉花、蔬菜、果树、茶树、森林等多种植物上的害虫及卫生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韭菜中氯氰菊酯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1mg/kg。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韭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1mg/kg,芹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

  灭蝇胺是一种具有触杀功能的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蜕皮和蛹化,对美洲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蝇胺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