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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126 号天津市和平区扩豪火锅店(李红星)餐具、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发布时间:2018-12-29 15:14:36  |   来源:中国消费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具、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稽当罚[2018]31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9月6日前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稽 罚〔2018〕 126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扩豪火锅店(李红星)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1MA05W0D76F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208号B区二层B2F-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红星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具、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稽当罚[2018]31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9月6日前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1日,当事人使用前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餐具、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整改情况等。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7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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