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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布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两饭店被罚8000元

发布时间:2017-11-21 15:59:33  |   来源:齐鲁网  |   作者:王良  |   责任编辑:顾志鸿
11月20日,记者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在2017年三季度山东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淄博市4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高青南蒸北蘸饭店和山东亿客家商贸有

  11月20日,记者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在2017年三季度山东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淄博市4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高青南蒸北蘸饭店和山东亿客家商贸有限公司王云静快餐点分别被处以8000元罚款。

  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临淄区雪宫谈鱼餐馆采购的杨场酱菜,“苯甲酸”项目不合格

  2017年8月10日,临淄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送达当事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临淄区雪宫谈鱼餐馆采购的杨场酱菜购进日期为2017年7月16日,购进5kg,货值40元,作为食品原料免费提供消费者就餐使用,无违法所得。该单位无法提供经抽检批次杨场酱菜购进票据及有效供货者经营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临淄区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食药监食罚〔2017〕110号)

  淄博小城味道酒楼采购的虹鳟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2017年8月8日,博山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送达当事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淄博小城味道酒楼采购的虹鳟鱼购进日期2017年7月20日采购自张店海盛市场“张店区志坚水产品商行”,购进1kg,购进价格36元/kg,全部被用于抽检,未使用。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虹鳟鱼时已索取供货者经营资质及相关票据。

  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博山区局对淄博小城味道酒楼免于处罚。2017年8月11日,将淄博小城味道酒楼采购自张店区志坚水产品商行虹鳟鱼检测不合格的线索移交至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追溯查处。

  高青南蒸北蘸饭店采购的咸菜丝“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

  2017年8月8日,高青县食药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送达当事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高青南蒸北蘸饭店采购的咸菜丝购进日期2017年7月20日,购进8kg,购进价格1.00元/kg, 抽检1kg,其它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咸菜丝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高青县食药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高青县食药局决定给予行政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高)食药监餐罚〔2017〕19号)

  山东亿客家商贸有限公司王云静快餐点采购的粉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2017年8月22日,沂源县食药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一份送达当事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山东亿客家商贸有限公司王云静快餐点采购的粉条购进日期2017年7月12日,购进15kg,购进价格6元/kg,抽样检验前已使用10kg,剩余5千克中抽检1kg,销毁4kg。当事人在采购粉条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经营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沂源县食药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8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源食药监食罚〔201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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