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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轻微刑案将快速办理且不能降低办案质量

发布时间:2015-05-23 10:07:18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苏宫新  |   责任编辑:崔涛涛
在保障案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江苏轻微刑案将快速办理,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吴跃章特别强调,不得因案件轻微或者一味追求办理速度而人为降低办案质量。

  5月21日至22日,江苏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轻刑快办和执法公开现场会,学习推广常州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和扬中市公安机关推行执法公开工作的经验。据了解,一起轻微的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由以往平均74天缩短到不到8天。

  轻微刑案快办要证据充分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办案周期,快速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机制。

  去年7月,常州市公安局牵头召开了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适当缩短办案周期,公安机关对符合快办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相对集中将案件公诉至法院,法院相对集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判决,简化了内部审批、文书制作、庭审质证等程序。据此,公、检、法三家在各自诉讼环节原则上各有不超过10日的期限。

  高质量侦查取证是关键

  自2014年7月轻刑快办机制建立以来,已办理案件308件349人,一审生效判决268人,平均诉讼期限28天,其中公安环节平均办案期限8天,所有轻刑快办案件未发生终止、未发生上诉、未发生纠违,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规范了执法办案、彰显了法治效果。

  其实要能做到这些并不容易,快速办理机制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如果不能在侦查阶段的10日时间内查清全部的犯罪事实,将无法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即使启动了快速办理机制,检察院、法院也会终止适用,因为最终的案件事实认定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因此必须花大力气培养执法素质,提升业务能力,确保能在有限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侦查取证工作。

  快速办理不能降低办案质量

  在保障案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对符合快办条件的案件快速完成审核移送,监管场所要设立轻微刑事案件提讯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用提讯室。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吴跃章特别强调,推行轻刑快办机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因案件轻微或者一味追求办理速度而人为降低办案质量,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不得侵犯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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