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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下月药价放开 711种低价药日均费用不超过五元

发布时间:2015-05-20 07:19:55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石小磊  |   责任编辑:贾翔
6月1日起,除少量麻醉和精神类药物外,我国市场上的绝大多数药品价格将全部放开管理,药价高低不再由政府说了算。离新政实施仅剩10天左右,昨天江苏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6月1日起,除少量麻醉和精神类药物外,我国市场上的绝大多数药品价格将全部放开管理,药价高低不再由政府说了算。离新政实施仅剩10天左右,昨天江苏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政落地的首个江苏版细则,其中明确规定,711种低价药必须在日均费用标准内定价,其中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网图

  核心政策

  6月之后,药价将怎么定

  “全国版”四大定价原则

  1 医保目录药品

  医保主导:由人社部门制定医保支付基准价,医院采购时围绕医保支付基准价谈判,加强医院的议价动力。

  2 专利药和独家药

  市场定价:引入多方谈判机制,形成合理价格。

  3 血液制品等

  招标定价:通过采购或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4 一类精神、麻醉药品

  政府定价:基本沿用现行政策。

  “江苏版”新增两个规定

  1 低价药品

  低价药品按西药日费用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自主定价。

  2 公立医院药品

  严格按既定加价率作价,基层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0差率”。

  重点关注

  711种低价药在“红线”内自主定价

  阿司匹林、藿香正气胶囊、谷维素、感冒清热颗粒……其实,老百姓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等小毛小病,用得最多的药都是“低价药清单”中的药品。去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530种,我省又公布了181种,加起来有711种药品列在低价药品清单中。

  但对于本月初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低价药定价规则,昨日,江苏省物价局在“江苏版”细则中作出明文规定:低价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自行定价。举个例子,有一种低价药清单中的西药,按药品说明书上每天用药剂量算患者买 回去可以吃3天,那么这盒药卖到患者手上的价格最高不能超过9元。

  低价药目录将不断补充完善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副处长袁冬梅告诉记者,去年江苏省公布了首批低价药目录,很多都是价格低廉的常用药,像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C、美扑伪麻、硫糖铝等等,中药品种更为丰富,耳熟能详的像柴胡滴丸、复方感冒灵片(颗粒)、板蓝根口服液(片)、枇杷叶膏等等。

  设立低价药品清单目录的目的,是在过去这些药品曾经都是政府定价的背景下,解放了这些药品的定价权,保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保护老百姓能买得到、用得上这些价廉物美的药。低价药品清单今后还会实行动态管理,省物价局将会及时补充,进一步完善低价药品种。

  年底前公立医院药品全部按进价卖

  此前,不少患者就发现,不少药品在医院的价格高于社会药店。现在绝大多数药品价格都放开管理,医院的药品价格也由医院自己说了算吗?并非如此。袁冬梅介绍,药品价格管理放开,并不代表医院就可以想怎么定价便怎么定价。在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公立医院的药价仍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加价率政策制定最终患者买到药的价格。而且,今年底前江苏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将全面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与社区医院一样,实行药品0差率销售,进价多少就卖多少钱。

  热点追问

  药价放开后 真的不会涨价?

  “以前有最高限价,我们买药还挺放心的,现在说要放开管理,真的会不涨价?”下月开始,绝大多数药品不再有“限价”一说,虽然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早前表态绝大多数药品不会涨价,但是没到真放开的那一步,不少市民仍是疑虑重重。

  此前也有分析人士指出,专利药品、独家药品和血液制品可能会借此机会涨价。不过,对于普通患者来说,最关心的还是那些常用药品价格。

  对此,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事实上,以常用药为主的低价药在去年就放开了政府最高限价,应该说6月1日新政后,低价药将执行去年以来的既有政策,患者完全不需要担心这部分常用药会涨价。

  配套管理

  半年专项检查,重点查5类单位10大行为

  省物价局将从本周开始对放开药品价格进行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对象主要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血站等。

  重点检查十大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相关提示

  医保报销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过去药品价格是国家发改委一家说了算,而6月1日新政后,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就要看医保支付政策如何发挥约束作用了。

  目前省医保中心正在与卫生等部门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将在9月前出台“医保控费”的方案。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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