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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江苏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药价市场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5-05-19 16:36:28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蒲怡然
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林京介绍,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

  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江苏省自今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价格。

  据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副处长袁冬梅介绍,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药品按种类实行不同的市场价格机制

  据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低价药品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在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公立医院销售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江苏省本周开始检查药品价格改革情况

  为保证国家和江苏省药品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看病吃药的合法权益,江苏省从本周开始将对放开药品价格进行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

  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林京介绍,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的此次专项检查将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并对上述检查对象的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有关价格行为进行网格化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对拒不配合检查,或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经营者予以公开曝光。

  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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