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江苏省司法厅就《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的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04年10月22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后,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2年进行了修正。近年来,江苏全省道路里程和车辆逐年增加,截至2021年底,全省道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000公里,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显。此番修改的《条例(修订草案)》正是适应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85条,其围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目标,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科学设置法律责任和流程等五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为解决近年来自动驾驶等新业态引发的道路交通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指出,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行驶数据,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开启自动驾驶功能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还提出,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道路测试和上道路行驶;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