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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申报登记 全力打好群防群控疫情狙击战

发布时间:2020-02-03 17:42:13  |   来源:中国网·美丽苏州  |   作者:龚轩  |   责任编辑:DH020
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不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租赁房屋居住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请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自觉做

  中国网·美丽苏州讯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为全力打好群防群控疫情狙击战,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不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租赁房屋居住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请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自觉做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申报、转报登记,特别是对抵达苏州前两周内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必须要按规定主动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一、申报、转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的责任主体是哪些?

  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二、可通过哪些途径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的五种途径:(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三、如何直接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1、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

  2、两种便捷途径,一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内的“微应用”进入“居住信息申报”,二是下载“安居苏州”手机APP,进入“居住信息申报”。

  四、不履行申报、转报登记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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