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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告条例》:未经本人允许 禁打广告电话

发布时间:2019-01-10 09:18:19  |   来源:新华日报  |   作者:陈月飞  |   责任编辑:许蓉
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广告条例》。该条例剑指当前广告乱象,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广告骚扰电话等作出详细规定,强化对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

  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广告条例》。该条例剑指当前广告乱象,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广告骚扰电话等作出详细规定,强化对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

  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当前,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付费搜索、推销电话、广告弹窗等无孔不入,让公众深受其扰。

  《江苏省广告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条例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骗点击”式的广告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付费条目“霸屏”网友搜索结果页面,深受网友诟病。对此,该条例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作出规范,要求“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链接广告有核对义务,要求“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条例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禁止保健品“软文”“软广”

  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曾全文上网征求社会意见,先后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广告业专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表决前评估论证会,并在我省多地进行广泛调研。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变相发布广告情形,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还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出多处约束。例如,广告不得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条例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同时,这些广告也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公益广告强行摊派不可取

  广告业是市场化的行业,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顾其他各利益相关方。这一考量,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和公益广告的规范上有集中体现。

  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的处罚。邵伟明介绍,对此,不少广告企业代表提出,执法过程中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亟需制定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

  由此,条例中增加条款,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

  有些广告企业代表提出,公益广告很有必要,但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公益广告发布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增加企业负担。

  条例明确“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条例还针对公益广告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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